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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地採砂回填廢棄物 判刑沒收所得他GG了!

    余姓男子租用農地開挖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棄土,被判刑1年10月,其犯罪所得236萬元也一併宣告沒收。圖為新竹地院。(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余姓男子租用農地開挖盜採砂石,並回填廢棄土,被判刑1年10月,其犯罪所得236萬元也一併宣告沒收。圖為新竹地院。(資料照,記者蔡彰盛攝)

    2017/04/18 08:1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余姓男子在橫山鄉租用農地後,即擅自開挖盜採砂石,接著回填廢棄土,新竹地院依竊盜、廢棄物清理法判刑1年10月,且其犯罪所得236萬元也一併宣告沒收。

    判決書指出,余男自103年3月承租新竹縣橫山鄉矺子段土地,擅自開挖採取砂石,造成農地土石約長150公尺、寬100 公尺、深4公尺坑洞,竊取土石約6萬立方公尺。

    余男又從103年3月起擅自將含有廢土泥、廢磚、廢水泥、混合物垃圾營建廢棄土,棄置在土地上,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使用及廢棄物清理法規定。

    余男採取砂石、回填建築剩餘土石方行為,經民眾不斷檢舉,相關單位陸續前往會勘並裁處行政罰鍰,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於103年8月測量違規面積,經複丈後開挖及填土範圍總面積為1萬7340平方公尺。

    法官審酌余男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竊盜等刑事犯罪前科,僅為貪圖自身利益並從中營利,竊佔他人及國有土地,竊取砂石並非法堆置、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破壞自然環境、造成污染,除損及國家利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外,更嚴重危害環境,影響公共衛生及大眾身體健康,又所竊取砂石及傾倒、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土地面積甚鉅,顯然漠視環境保護重要性,造成社會成本支出,所為實應嚴懲,加上迄今未能與國有財產署達成和解,因此判刑1年10月,犯罪所得236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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