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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台告李珍妮 為了一張紙吵翻天

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台(右),到北院開庭論告李珍妮偽造文書。(記者張文川攝)

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台(右),到北院開庭論告李珍妮偽造文書。(記者張文川攝)

2017/04/07 20:3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台,控告名媛李珍妮8年前偽造文書,擅自將他名下的服飾公司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移轉到李珍妮名下;台北地院今開庭辯論,李仍堅稱股權是吳給她的分手費,自認無罪,若判有罪希望判6月以下並緩刑;吳春台也以告訴人身分到庭,他認為李女目無法紀,不同意讓她緩刑,希望法官秉公處理。合案辯結,定4月28日宣判。

李珍妮離開法院時說:「有信心勝訴,一定我勝他敗」,吳春台則不表示意見。

雙方今辯論重點在於一張紙,李珍妮主張98年6月吳春台因另結新歡米凱莉,和她協議分手,簽給她一張「股權無條件轉讓同意書」,把合資開的公司股權,當做給她的分手費,她因為還想挽回感情而未去辦理移轉,直到同年12月吳、米要補辦婚宴,她才知大勢已去,回頭再找同意書已找不到,她才在婚宴當天又準備一份空白的股權轉售書,送去給吳春台補簽;且公司五個專櫃被撤櫃,虧損連連,她沒有獲利,也沒有霸占公司的動機。

吳春台則說,根本沒有98年6月的那張同意書,他整個6月完全找不到李珍妮,她還在6月底寄存證信函給她,要她出面處理;12月補請客當天,他家門房突然收到李女送來的空白股權讓渡書,上頭還附張紙條要他「放棄股權,不然婚禮就會看到我」,但他沒簽字;吳認為李女是為了脫罪,編造6月的同意書,以合理化她的不法行為。

檢察官論告指出,李珍妮珍對於6月那紙同意書的簽訂目的說詞,就有分手費、撫養費、避稅3種版本,公司股東印章用印的時機,李也有內外皆可、只對內布達2種說法,李既說公司股票沒價值,又願意花錢繳證交稅以辦理股權轉移,檢方認李女說詞矛盾不可採信,請法官判處有罪。

吳春台說,服飾公司當時經營得不錯,「李珍妮口說公司虧錢,但她還坐賓士、有司機咧!」吳強調他從未踏進過李珍妮的帝寶豪宅住處,頂多只接送小孩到地下停車場,她認為李珍妮一再編造謊言糾纏他,偽造文書目無法紀,希望法官一罪一罰,秉公處置,不要給她緩刑。

李珍妮最後陳述時說,她自知絕對不是身經百戰沙場老將吳春台的對手,但還是希望法官判她無罪;律師補充,若法官因缺乏98年6月的同意書鐵證而判李有罪,請判她可易科罰金之刑並緩刑。

李珍妮到台北地院出庭之後說:「有信心必勝!」(記者張文川攝)

李珍妮到台北地院出庭之後說:「有信心必勝!」(記者張文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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