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罰110萬 蝶戀花職災未補償將另罰

勞動局五度勞檢蝶戀花,目前已對違反四項勞基法部分開罰110萬元,職災未給付部分將再罰2萬至100萬元。(資料照,記者張凱翔攝)
〔記者張凱翔/台北報導〕北市勞動局表示,自蝶戀花旅行社於2月13日發生意外後,已發動五次勞檢,除確認罹難康姓司機確為蝶戀花員工,也發現蝶戀花違反未備置勞工名冊共四項規定,已裁罰110萬元。另外,蝶戀花至今未給付康姓司機職業災害補償243萬元,職安署已於3月9日催告雇主應於14日內給付,勞動局會再依法裁處。
勞動局表示,配合檢方調閱相關資料,認定蝶戀花旅行社違反勞基法,包括未置備勞工名卡、未設置工資清冊、無出勤紀錄、使勞工至少連續出勤12日以上等規定,分別違反勞基法第7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6項與第36條規定,各處30萬元、30萬元、25萬元、25萬元罰鍰,合計110萬元。
康姓司機職業災害部分,勞動部職安署業於3月9日依據勞動局所製初步檢查報告書,確認該起意外屬於職業災害,並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規定,發函催告蝶戀花旅行社應於文到14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40個月死亡補償與5個月喪葬費用。勞動局20日針對這部份勞檢,發現蝶戀花未付錢,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將再另案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