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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復合不成 男潑汽油只算恐嚇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方男潑灑後,無壓制阮女行動自由舉動,也沒點火等行為,僅依恐嚇危安罪判刑4月。(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方男潑灑後,無壓制阮女行動自由舉動,也沒點火等行為,僅依恐嚇危安罪判刑4月。(記者王定傳攝)

2017/02/21 19:0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30歲方姓男子去年6月間,要求阮姓前女友復合不成,竟拿汽油潑灑她,檢方認為觸犯殺人未遂罪嫌,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方男潑灑後,無壓制阮女行動自由舉動,也沒點火等行為,僅依恐嚇危安罪判刑4月,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6月1日上午11時許,方男騎車行經三重區重新路4段的某銀行前,見到阮女正在停車,遂下車要求阮女復合,阮女拒絕,雙方發生口角,阮女為求脫身,佯稱口渴欲去便利商店買水喝。

方男聽聞後說機車上有水,阮女回說不需要,隨後準備騎車離去時,方男竟拿裝有汽油的寶特瓶,朝她潑灑,還說:「妳不是要喝水?給妳喝」,阮女氣炸報警,檢方認為方男所為已觸犯殺人未遂罪嫌,方男否認有殺人犯意。

合議庭也認為,依阮女所述,方男潑灑後並未拿出打火機,更無點燃打火機接觸阮女身體或衣物,且兩人只相距2、3公尺,方男有體型優勢,若他想引燃,大可抓住阮女,但他並無壓制或引燃等行為,加上方潑灑後雖有短暫跟隨,但到銀行門口後就止步,待在距阮女約5、6公尺處,等警察到場,認定無殺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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