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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扔人算加重公然侮辱? 有沒有丟中差很大!

    士林地檢署認為朝人扔紙觸犯加重公然侮辱罪。(圖取自Google Map)

    士林地檢署認為朝人扔紙觸犯加重公然侮辱罪。(圖取自Google Map)

    2017/02/19 09:1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汪姓男子,因薪資糾紛而朝杜姓女老闆丟紙,被士林地檢署依加重公然侮辱罪起訴,雖然杜女之後撤告,但一名資深司法官認為,如果真的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有沒有丟中人,結果差很大!

    該名司法官認為,汪男如把紙丟到杜女身上,行為確實達到加重公然侮辱的「強暴」要件,應會被判有罪;反之,若紙沒砸到她,則可能連公然侮辱罪都不成立。實務上,類似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潑水,潑濕有罪,潑歪無罪。

    另名司法官指出,丟紙是否算強暴,見仁見智,嘉義曾有法官判決扔冥紙觸犯公然侮辱,而非加重公然侮辱。

    該名司法官表示,目前司法界對加重公然侮辱罪仍未有統一見解,只能依事件發生的情境、證人、法官心證判決。

    嘉義一名法官認為,朝房屋外牆噴紅漆是種強暴行為,判被告觸犯加重公然侮辱;南投一名法官卻認為,強暴應直接或間接實施在「人」身上,而非物,因此判決一名朝建築物扔雞蛋的被告,公然侮辱無罪。

    律師李慶峰解釋,公然侮辱指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評價程度;而若以不法腕力的強暴,還可能成立加重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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