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開庭 法學者作證:原住民基本法未發揮於司法上
最高法院9日首度網路直播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住在台東的王光祿(左二)與高齡95歲的母親(左一)等家人一同北上最高法院出庭。(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被控以制式霰彈槍獵捕保育類動物,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3年半定讞,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傳喚多位專家證人作證,其中,東華大學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認為,「原住民」一詞在我國法律上只正式使用20多年,法律上仍對原住民有諸多錯誤理解,充滿漢人的優越感,原住民基本法在司法上尚未發揮功能性。
蔡志偉說,在民國83年之前,原住民一詞並不存在於中華民國的法律上,之前是以山胞稱之,法律充滿殖民者將原住民落後文化導入正途的文化優越感,忽略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存在與保存;這在全球各地皆然,聯合國定義的原住民,處於被侵略、被殖民、被支配的地位,但原住民並未放棄民族自決的權利。
他說,英美法律都強調原住民本來就占有的權利,在國家建立時就已存在,例如加拿大的皇家宣言,將國家與原住民的關係,定位於信託責任,國家承諾會保護原住民文化的繼續存在;推及我國94年制定的原住民基本法,政府與原住民也是特別信託關係,對於原住民特殊權利的保障,應屬常態。
而在原基法制定之前的原住民狩獵相關法令,槍砲彈藥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對於原住民的概念、用詞皆不一致,可見法律文字也在演進中,因此新法應優先於舊法,在相關3法修正前,應適用原基法。
蔡志偉認為,應以原住民的生活方式解釋狩獵與營利的概念,而非以市場經濟的概念,而獵槍的子彈是前膛、後膛,能否裝填子彈,並不是重點,重點在於獵槍的製造與使用目的,是不是為了狩獵;若法律反其道而行,則代表要求原住必須是落後、不能進步的,是種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