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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舊案加持 王光祿爭無罪有望?

最高法院上午將首度網路直播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最高法院上午將首度網路直播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02/09 09:0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原住民自製獵槍依法可免刑責,歷年只限前膛槍才適用,但最高法院102年間對蔡忠誠槍砲案做出重要判決,認定不管是前膛槍或後膛槍,只要原民自製的獵槍及子彈是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就不應課刑責;本案形同放寬原民自製獵槍,且不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責拘束,王光祿有可能引用本案判決意旨改判無罪,備受關注。

最高法院上午將首度網路直播開庭審理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案,王光祿自稱為滿足高齡95歲母親吃山珍心願,持槍打獵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山羌孝敬母親,被依槍砲等罪判刑3年半定讞,住在台東的王光祿將帶母親北上到最高法院出庭。

4年前的蔡忠誠案,源於排灣族原住民蔡忠誠,被查獲後膛擊發式獵槍(能裝填子彈並擊發),經屏檢起訴,一、二審都認定原民自製獵槍不涉刑責,但三審撤銷發回後,更一審認定蔡有罪,理由是內政部函釋及相關規定,原民自製獵槍應屬傳統的前膛槍(從槍口裝填火藥,類似美國南北戰爭用槍)才能免除刑罰,更一審改依槍砲條例的非法製槍罪,判蔡2年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蔡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刑5庭認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維護原民文化及傳統習俗,槍砲條例為此還增修「原民免除刑責條款」規定,原民自製獵槍只處罰鍰,不涉刑責,至於自製獵槍是前膛槍或後膛槍,既然法條未規定,都應算自製獵槍。

當事人蔡忠誠受訪時說,「很高興判無罪確定,涉訟4年來很難熬」,自製獵槍只是生活工具,獵槍品質不好,打獵很危險,「部落有人的屁股被山豬咬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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