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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縮減業務及薪水 名醫江守山告新光醫院仍敗訴

腎臟科名醫江守山不滿被縮減看診次數及減薪,向新光醫院求償351萬,高等法院今判江敗訴。還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腎臟科名醫江守山不滿被縮減看診次數及減薪,向新光醫院求償351萬,高等法院今判江敗訴。還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17/02/03 15: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腎臟科名醫江守山不滿新光醫院要求他主動請辭、縮減其看診次數並減薪,讓他從每月42萬元薪水,銳減為22萬餘元,向新光醫院求償一年多的薪水差額351萬元,一審判江守山敗訴,高等法院認為合約並無特定每週門診次數,或醫療業務數量約定,今仍判他敗訴;還可上訴。

江守山主張,在新光醫院擔任主治醫師逾20年,但醫院卻在民國102年3月間以院內醫師醫療品質小組會議決議為由,要求他應自動請辭,否則就要終止雙方聘僱契約,很不合理,江守山因此向士林地院聲請假處分,暫時保住主治醫師職位。

江守山表示,但醫院這一年多假處分期間,只安排每週一次門診,未安排他執行住院病患診治及洗腎室血液透析等主任醫師的業務,導致他原本月薪42萬多元,銳減為22萬多元,每月有21萬9千多元,一年多來共有351萬元的損害,因此訴請新光醫院給付薪水差額351萬元。

新光則主張,依據「醫師執行醫療技術所得支給辦法」和主治醫師相關規範,給付江守山薪資,新光醫院得視醫療狀況實際需求,調整安排醫師的看診次數及相關醫療業務,醫師並無要求醫院安排固定診數的權利,且雙方合約並無約定每周門診次數或其他醫療業務數量,並未侵害江的工作權,無須賠償。

一、二審都採信醫院的說法,認為醫院和江為委任關係,合約無特定每週門診次數或醫療業務數量約定,判江守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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