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執行書一起寄有瑕疵 法官打臉警分局
張男在瑞芳火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塗鴉遭警方裁罰。(記者吳昇儒翻攝)
〔記者吳昇儒/新北報導〕男子張明弘去年底在瑞芳火車站附近的地下道內亂塗鴉,被瑞芳警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千5百元,但張男卻未繳費亦未提出分期繳款聲請,警方依法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易以拘留。法官審理時卻發現,瑞芳警分局未依規定竟直接將處分、執行書一起寄出,有行政程序瑕疵,駁回警分局聲請。
法官認為,處分自處分書送達隔日起到第5日期滿時,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再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等被處罰人逾期不為完納、且未聲請分期完納者,才能向法院聲請為易以拘留;但瑞芳警分局卻未依規定直接將處分書及執行通知單一併發出,有違行政程序,駁回警方聲請。
瑞芳警分局坦承行政有疏失並表示,因承辦人初任巡官新接任不熟悉程序,造成行政疏失,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本分局會再加強教育,檢討改進。
張男在地下道塗鴉被警方逮捕,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4千5百元。(記者吳昇儒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