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淋浴間 學校約聘救生員竟摸少年下體
新北市某國中陳姓約聘泳池救生員,去年6月間,以利用教導13歲少年阿強(化名)泳技之際,延遲下課時間,等其他學生都走光了,再以共用淋浴間為由,撫摸他下體。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中陳姓約聘泳池救生員,去年6月間,以利用教導13歲少年阿強(化名)泳技之際,延遲下課時間,等其他學生都走光了,再以共用淋浴間為由,撫摸他下體,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陳男因一時衝動犯案,且阿強結束沐浴即停止行為,足見其理智尚存,又認罪與阿強和解,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半,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20多歲的陳男從去年5月中旬起至6月底,在該校協助學童游泳教學,但他卻利用教導阿強泳技之際,延遲時間,再趁阿強沐浴時,撫摸他下體。
合議庭認為,陳男所為危害阿強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但犯案過程中並非採取傷害阿強生命、身體手段,犯罪時間甚短,阿強結束沐浴後,即立即停手,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與一般暴力性侵犯罪有別,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合議庭審酌陳男因一時衝動而犯案,但他在阿強結束沐浴即停止行為,足見其理智尚存,良心未泯,且於本院審理時坦然面對其犯行,與阿強達成和解,取得其原諒,並已賠償其損害完畢,因此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