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被控1車位停2車占公地8年半 僅判賠26元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新莊區一名張姓男子,不滿王姓女住戶長達8年半,在大廈停車位內,一次停放2台車,超出停車格,違法占用公共空間,去年6月提告要求王女返還占用的4.63平方公尺(1.4坪)公共空間,及賠償他與所有住戶停車費22萬4400元,新北地院日前判王女須返還4.63平方公尺給張男與所有住戶,並賠償張男26元。
張男指控,王女在大廈B1停車位內同時停放2台車,超出停車格使用範圍長達8年6月,該大廈公有停車位每月清潔費3000元,王女每月僅多繳800元,做為第二車位的清潔費,認為張女每月不當得利2200元,違法占用公共空間8年6月,應賠償他與所有住戶22萬4400元,並返還占用的公共空間。
王女則喊冤表示,一格停車位停放2台車是經管委會同意,她是合法申請停車位,且她每月都有依約繳納第2台車的管理清潔費,否認占用公共區域。
但法院認為,超出停車格部分為大廈所有住戶共同使用空間,張女無權占有,又依大廈住戶規約,亦限於在停車格內停放第二輛車,但張女停放第二輛車已超出停車格範圍,判張女須將占用的公共區域還給張男及其他住戶。
至於賠償部分,張男僅能就其應得部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無法要求予所有住戶,另依租金請求權規定,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張男僅能請求王女給付5年不當得利,即為100年6月至去年6月。
又法官認為,王女所占用的是公共空間,非一完整停車位,因此張男主張依公有停車位收費標準計算不當得利,難認有理,因依當年申報地價為準,該土地100年至101年申報地價為12160元;102年至104年是18080元;105年是25280元,王女占用4.63平方公尺,再乘以張男公共區域之持分,100年至101年王女須賠償6元;102年至104年16元;105年1月至6月4元,總計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