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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車道臨停下車撿錢肇禍 判坐牢、賠償203萬

紙鈔示意圖。(資料照)

紙鈔示意圖。(資料照)

2017/01/04 13: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尤清瑞3年前駕駛小貨車行經屏東縣省道臺一線時,因看見道路旁遺落數張紙鈔,竟貿然停車,指示其妻下車撿錢,當時18歲段姓男子自後方騎機車前來,反應不及猛然撞上小貨車,至今仍因傷重臥床昏迷不醒,需專人全天候看護,最高法院痛斥尤男臨停違法釀禍外,另審酌段男是無照且酒駕,也未注意車前狀況,認定他應負擔7成過失責任,今判尤男應賠償203萬多元定讞。

現年32歲男子尤清瑞,103 年10月14日上午8時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搭載其妻黃女,沿屏東縣枋山鄉之省道臺一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行經省道臺一線北上458 公里處時,因看見道路旁遺落紙鈔數張,竟違規直接在省道臺一線的外快車道與慢車道上臨停,並指示黃女下車撿拾紙鈔。

當時無照且酒駕的18歲段姓男子騎機車由後方直行而來,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尤清瑞駕駛的小貨車,造成右側額、顳、頂顱骨粉碎性骨折及顱內出血等嚴重傷勢,經緊急進行開顱手術急救,迄今仍呈昏迷不醒卧病在床,需專人全天候看護。

刑責部份,案發後,尤男主動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表明是肇禍者,被法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8月定讞。段男家屬則向尤男求償。

高雄高分院考量段男已無勞動能力,且需終日由看護看護,認定段男得請求賠償金額為1368萬多元,而委託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認定段男是肇事主因,尤男占用快車道臨停是肇事次因,認為段男應負起7成過失責任,另尤男賠償金額應扣除段家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206萬元,判尤男應賠償給段家203萬多元。尤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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