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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散布少女不雅照 法官認有悔意判緩刑

桃園陳姓男子散布少女不雅照挨告,宜蘭地院法官認有悔意宣告緩刑,圖為宜蘭地院。(記者江志雄攝)

桃園陳姓男子散布少女不雅照挨告,宜蘭地院法官認有悔意宣告緩刑,圖為宜蘭地院。(記者江志雄攝)

2016/12/24 10:15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桃園市陳姓男子用LINE擷取宜蘭縣13歲少女自慰猥褻畫面,轉傳少女友人觀賞後,又要求少女另傳自慰或裸體圖,否則要散布先前不雅影像,受害少女報警處理,法官認為陳男有悔意,判1年2月徒刑,併予宣告緩刑4年。

判決書指出,這名37歲陳姓男子,去年7月經由臉書結識被害少女,雙方隨即用LINE聊天,陳男唆使對方傳送自慰影像,自己加以截圖後,轉傳給少女的黃姓友人看,不久,又用即時通聊天室傳送訊息給少女,恐嚇她再拍攝自慰行為或裸體圖回傳,若有不從將散布第一次所傳自慰畫面。

警方接獲報案,持搜索票到陳姓男子住處搜索,在他的手機內查到少女不雅影像,全案移送法辦,陳男被檢察官起訴,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審酌事證,認定犯行明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可易科42萬元罰金。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央求未成年女子傳送猥褻行為影像,供他滿足私慾,還散播出去,已對少女身心造成極大創傷,考量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同時坦承犯行,也頗具悔意,可能一時失慮觸犯刑典,歷經此事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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