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通緝犯環島廢時 花檢:管轄權問題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台南警方逮到被花蓮地檢署通緝的張姓女詐欺犯,解送通緝來回花了16小時移送,花蓮地檢署今天傍晚發出新聞稿指出,原因除了偵查秘密的卷證問題,還有管轄權問題,牽涉逮捕地檢察官訊問、聲請羈押是否合法的問題,尚待立法解決。
花蓮地檢署指出,關於逮捕通緝被告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前段規定:「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而同法第85條第2款第5款「應解送之處所」即指通緝的檢察署。且基於偵查秘密,通緝中的案件卷證只有存放於發布通緝令的地檢署,所以對於在他轄落網的通緝犯,必須解送回原通緝地檢署訊問才是適法,如為減省押解人犯之警力、時間支出,必須同時解決卷證、管轄權2問題才有適法可行。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說,偵查秘密的卷證問題是除承辦檢察官,並無任何人知悉案情,且逮捕的司法警察並非原承辦司法警察,也無管道知悉或判斷案情是否繁雜,所以案件必須經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依卷證判斷處置方式,在無卷證資料的情況下,不知案情的逮捕地檢察官無法逕予訊問,必須經由原承辦檢察官決定是否適合傳送資料,委請逮捕地檢察官代訊,或在逮捕地地檢署進行視訊的方式訊問。
其次,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地檢署,應把案件移轉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地檢署,否則檢察官、法官的強制處分將有違法之虞。以台南這件通緝犯解送而言,通緝犯可能在任何地方落網,落網地的地檢署及法院並無管轄權 ,不能恣意創造管轄權,若檢察官因認為有必要而向逮捕地聲請羈押,逮捕地法院可能會以無管轄權裁定駁回,並立即釋放人犯。
王怡仁說,逮捕通緝犯究竟應在何處訊問較為妥適,並不是單純的解送人犯方便、安全與否的問題,更是逮捕地檢察官訊問、聲請羈押是否合法的問題,十二日全國檢察長會議在花蓮召開時,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提案討論,建議修改法令以解決實務上的長期困擾,並已報請法務部,問題事涉法律程序,並非一蹴可及,尚待立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