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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重利罪 沒暴力討債判無罪

借10萬利息2萬,10天1期。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借10萬利息2萬,10天1期。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記者顏宏駿攝)

2016/12/05 14:3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顏姓男子透過舅舅向黃男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10天孳息2萬元,顏男連借3次,事後卻無力還款,反控對方觸犯重利罪,該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還款條件是顏男深思熟慮才接受,在顏男無力還款時,被告也沒用暴力方式討債,因此判處被告無罪。

顏男說,他因家裡需錢急用,透過舅舅向被告借錢,對方開出以10天為一期,每期借10萬,一期利息2萬元的條件,他前後借了3期,每次都先扣2萬元利息錢,他實拿8萬元,年利率相當730%,讓他無法負擔。

被告黃男說,他確實有借錢給顏男,但利息錢是顏男自己講,據他所知,顏男向許多地下錢莊借錢,可能借太多了,才把別人的利息算到他頭上,現在無法還錢才報警,而他知道顏男家裡需要錢,就算顏男沒有還款,他也沒有刻意去追討債務。

法官問顏男,「當初向對方借錢時是否深思熟慮」,顏男回答,每次都思考再三後才借。而被告多次到他家裡討債,口氣很凶,還拍桌子,大聲恐嚇還錢。

法官表示,被告念及顏男是舅舅的朋友,並未積極討債,反而顏男說詞反覆,既然顏男說借錢前所約定的利息都再三思考,就無法證明被告是趁對方需錢恐急才施以重利。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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