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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勞工代表竟是公司法務 律師批:協商攏係假

復興航空工會日前到勞動部陳情,因與資方協商無門,要求勞動部出面協助解決問題(見圖),但近日卻傳出,與資方協商的勞工代表,其實是公司法務。(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復興航空工會日前到勞動部陳情,因與資方協商無門,要求勞動部出面協助解決問題(見圖),但近日卻傳出,與資方協商的勞工代表,其實是公司法務。(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6/11/29 18:00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復興航空與興航勞工代表在日前的協商中達成多項共識,然而這個結果不僅企業工會出面駁斥,勞工代表的身分與代表性,也引起法界人士的質疑。

律師吳俊達指出,這次負責談判與對外發言的勞工代表游豐賓,不但是復興航空的法務室主任,而且在興航空難後發生離職潮時,擔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要求離職的空服員給付違約金。吳俊達批評,這個勞工代表實際上已經與資方站在一起,所謂的勞資協商共識都是假的,只是一場被安排好的戲。

復興航空發生兩次空難後,不少空服員因為無法承擔心理壓力而求去,卻因未達合約規範的服務年限,而被公司求償高額的違約金。曾擔任多位空服員訴訟代理人的吳俊達表示,他曾經多次與游豐賓在法庭上交手。

根據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資料,104至105年之間,吳俊達經手興航空服員違約案時,曾三度與游豐賓交手。吳俊達說明,這幾個案子最後都是以空服員敗訴或和解收場。

他指出,雖然「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對於勞工代表的選任並沒有限制,然而在本案中,游豐賓與公司有明確的利害關係,甚至協助公司控告員工,並不適合擔任勞工代表。他質疑,號稱是1,700多名復興員工選出的協商代表,實際上就是公司委任的。

根據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若公司有工會組織,協商會議的勞方代表,應由工會選任,吳俊達強調,目前復興航空已經有企業工會,就應該要和工會選任的代表談,而非不知道怎麼選出來的勞工代表。

今年下半年台灣陸續發生多起大量解僱的案件,吳俊達認為,正好是檢視現行法規不足與改正的機會。他指出,對於勞工代表的選任,應該要有更嚴格的限制,例如透明公開的遴選程序、與公司有利害關係且可能傷及勞工權益的人員不得出任,在公司擔任人事與管理職的員工若要參選勞工代表,也應有嚴謹的評斷與訊息揭露。

吳俊達強調,「法律沒有規定,不代表可以亂來」,他呼籲勞動部應該對於大解法做出明確解釋,並同時著手修法,才能真正保障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將採納各方意見,未來會透過修法的方式讓大解法更能夠保障勞工。復興航空強調,所有的勞工代表都是由員工選舉誕生的,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可,任期到2017年12月31日。

根據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資料顯示,復興航空控告離職員工,要求賠償違約金時,游豐賓就是訴訟代理人之一。(翻攝自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根據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的裁判書資料顯示,復興航空控告離職員工,要求賠償違約金時,游豐賓就是訴訟代理人之一。(翻攝自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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