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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省180元 婦冒用身障停車證罰1萬

一名謝婦人為了免費停車小利,涉嫌冒用身障身分使用身障車位,遭檢方罰支付國庫1萬元。(示意圖,與新聞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一名謝婦人為了免費停車小利,涉嫌冒用身障身分使用身障車位,遭檢方罰支付國庫1萬元。(示意圖,與新聞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2016/11/29 16:28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52歲謝姓婦人與57歲高姓前夫離婚後改嫁,她因車禍無力負擔修車費,便將車子過戶到高男名下,但偶爾仍會使用該輛車,101年她把車子停在新北市政府、板橋地院公有停車位,由於高男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申請「身障者專用停車識別證」,謝婦停了5次藉此省下180元,由於高男當時並未在車上,她被檢舉貪圖免費停車小利,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謝婦行為構成詐欺,由於她省下的錢不多且坦承犯行,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並支付國庫1萬元。

高男另被查出將該輛車提供給女兒使用,他卻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於99、98年逃漏牌照稅共8萬7564元,檢方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將高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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