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罪證不足是關鍵
最高法院指出,徐自強判決無罪的主要原因是罪證不足。(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指出,徐自強判決無罪的主要原因是罪證不足,首先,檢方根據共犯黃春祺和陳憶隆指述徐自強犯案,但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能證明徐確實犯案,其次,法院基於公平客觀地位,不負舉證被告犯罪或推翻被告無罪推定的責任。
此外,檢方未在起訴時或一、二審的事實審階段,聲請調查共犯黃春祺撥打的行動電話,是否存有與徐自強有關的電話號碼,事後檢方卻以此認為判決徐自強無罪的更九審判決不當,並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沒有職權能蒐集不利徐自強證據的義務,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決徐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徐自強判決無罪的主要原因是罪證不足。(記者簡榮豐攝)
最高法院指出,徐自強判決無罪的主要原因是罪證不足。(記者簡榮豐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