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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跳火車自殺未死 觸犯公共危險罪被法辦

女子跳火車想自殺未死 卻被依觸犯公共危險罪法辦,不過,基隆地檢署認為沒造成損害,不予起訴。(情境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女子跳火車想自殺未死 卻被依觸犯公共危險罪法辦,不過,基隆地檢署認為沒造成損害,不予起訴。(情境資料照,記者俞肇福攝)

2016/08/10 12:38

〔記者林嘉東、吳昇儒/基隆報導〕18歲劉姓女子跳火車尋短,被列車撞飛受傷,還被依觸犯公共危險罪法辦。基隆地檢署認定,列車並未因此受損,軌道等設施也未損壞,處分她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劉姓女子今年5月間,心情不佳,在台鐵七堵車站台鐵平溪支線小月台徘徊,趁288次普悠瑪號起步開往八堵車站時,突然一躍,跳下月台,被列車頭撞飛,彈落在鐵軌上,致右側鎖骨骨折、位移等傷。

鐵路警察局認為劉妨害火車行使安全,將她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

檢察官認為,劉女自殺行為,並未造成列車頭損壞,鐵軌、枕木、轉轍軸等設備也未因此損壞。

加上普悠瑪李姓司機也證稱,列車並未受因此受損害,該班次也未因此延誤,且劉女彈落的鐵軌,也是沒有列車行使的軌道。

檢方因此認定劉女跳軌行徑,並未造成列車、鐵道等具體損壞,認定劉並未破壞列車等交通設施,未妨害火車行使安全,處分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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