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 與「小」女友愛愛遭高院重判10個月
曾涉傷害致死罪被判4年半徒刑並假釋出獄的簡姓男子,經友人介紹認識,和才15歲的小玲交往,竟在住處與她3度性交,一審獲輕判4月徒刑,檢方不服上訴成功,高等法院加重改判為10月徒刑。(情境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與「小」女朋友愛愛,小心觸法!
曾涉傷害致死罪被判4年半徒刑並假釋出獄的簡姓男子,經友人介紹認識,和才15歲的小玲交往,竟在住處與她3度性交,小玲母親因她離家報警,才查出此事,狀告簡男性侵女兒;一審因簡男和小玲家人達成和解,簡男獲輕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成功,高等法院認為,簡男是明知故犯,嚴重傷害小玲身心健全,今加重改判為10月徒刑;仍可上訴。
法界對於「小」男女朋友間的性交案件,實務上,一向採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認為依妨害性自主罪章判刑仍太重,通常予以輕判6月以下,且可易科罰金刑居多。
但高院判決指出,簡男案發時已成年,且曾入獄服刑後出獄,明知王女年僅15歲,依法不得與她性交,卻執意與她發生3次性關係,惡性不輕,因此今加重改判他為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