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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條!媒介麻吉嫖自己嫩女友 軟飯男判刑4年

台中市有性侵害前科的洪姓男子,慫恿15歲國中女學生寶兒蹺家,雙方同居並發生性關係,洪男竟要求寶兒賣淫支付生活費。(情境照)

台中市有性侵害前科的洪姓男子,慫恿15歲國中女學生寶兒蹺家,雙方同居並發生性關係,洪男竟要求寶兒賣淫支付生活費。(情境照)

2016/07/22 16:2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有性侵害前科的洪姓男子,慫恿15歲國中女學生寶兒蹺家,雙方同居並發生性關係,洪男竟要求寶兒賣淫支付生活費,他花女友皮肉錢吃軟飯,更離譜的是,還媒介自己的好朋友,去嫖自己的女朋友,卻辯稱是「鼓勵寶兒自立更生」,台中高分院不採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重判4年,併科8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在2011年6月性侵害服刑出獄,2014年7月間,在臉書認識國中女學生寶兒(化名),提供住宿引誘寶兒蹺家,2人於7月底同居並發生性關係(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部分,判刑1年8月確定),洪男僅國中畢業,學歷低工作不穩定,連房租都付不出來,遂要寶兒「伴遊」,陪男客逛街吃飯玩樂,所得用於支付生活費。

不過,伴遊所得不高,洪男於同年8月初,詢問寶兒:「妳要過好日子,還是壞日子?」,寶兒答稱想過好日子,洪男又說:「如果要過好日子,就要上網去找、去約、去陪男人,如果要賺更多錢,就要用身體去賺」,寶兒遂下海當雛妓,每次性交易2小時索價3000元。

警方共查到4名男子嫖過寶兒(分別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徒刑5或6月,緩刑2年,條件是提供勞役服務50小時),寶兒再把錢交給洪男,由洪男分給她500至1000元零花,不過,法院審理時,洪男與律師辯稱,是寶兒自己上網接客、談價格賣淫,洪男沒有仲介,更沒有「營利」,寶兒賣淫與他無關。

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前年11月18日,房東要來收房租,洪男向寶兒要錢交房租,寶兒只剩下2000元,不夠交房租,洪男氣得罵寶兒一頓,寶兒只好說:「我明天去嘛,去約1、2個嘛(指找1、2名男客賣淫)」。

台中高分院還從警方監聽中發現,前年12月8日晚間,王姓男子打電話給洪男:「你說你在當三七仔,3個小時2000的嗎?是幾歲的?」,洪男答覆說:「未滿(未成年)的也有,你要的話,我調給你」,這段對話能證明洪男媒介朋友嫖自己的女友,依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營利引誘、媒介、協助未滿18歲的少女性交易罪,判處徒刑4年,併科罰金8萬元,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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