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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男摸腿又襲胸 法官判囚9個月

 男子襲胸遭判刑。(情境資料照,圖為藝人走秀表演,記者陳奕全攝)

男子襲胸遭判刑。(情境資料照,圖為藝人走秀表演,記者陳奕全攝)

2016/05/22 11:1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王裕倫去年7月底行經國光客運基隆站時,發現女子小敏(化名)穿著火辣短裙,心生歹念伸出鹹豬手摸她大腿,被小敏的朋友發現報警法辦;數周後,王男在速食店遇到身材姣好的女子寧寧(化名),利用手肘刻意碰她胸部,寧寧立刻請店員報警。法官認為,王男為逞私慾侵害他人,兩案分別判處4、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警方調查,33歲王男去年7月24日下午路過國光客運基隆站時,發現正妹小敏與友人正在排隊準備搭車前往台北,王卻假意靠近,摸了小敏的大腿之後,拔腿逃逸。

「我被摸大腿,感覺好噁心唷!」小敏告訴友人自己被人襲腿,該名友人立刻追上王男並拍下他的照片,報警處理,移送法辦。

王男犯後不思悔改,隔了2周在速食店看見身材玲瓏有緻的正妹寧寧,刻意在樓梯間與她擦身而過,卻將左手舉起,碰觸寧寧的胸部;被害女子立刻跑到櫃台,請店員報警抓人。

王男在法院偵訊時,承認有摸小敏的大腿,卻否認襲寧寧的胸部,堅稱是不小心擦撞到,不是刻意犯案。

寧寧卻向法官指出,案發時樓梯明明有很大的空間,自己還刻意留路給王男走,但他卻越靠越近,是故意犯案。

法官認為,如果王男只是與寧寧在速食店樓梯間偶遇,而他沒有觸碰寧寧胸部的行為,在場的證人不需要耗時製作筆錄,甚至可能吃上誣告、偽證罪幫寧寧報警,認證人說詞,被告辯稱擦身時誤觸,明顯是卸責,不足採信。

法官訊後,判王男襲腿案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襲胸案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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