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赴柬加入詐騙集團 詐騙未遂判刑1年8月
台女赴柬埔寨加入詐騙集團,雖尚未查出有被害人受騙,但仍判刑9月至1年8月徒刑不等確定。圖為南投縣警局反詐騙海報。(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我國籍呂姓、黃姓女子等6人,前年到柬埔寨加入中國人和我國人共組的電信詐騙集團,分飾接線生、中國公安等人,以電話欠費為由,企圖詐騙中國人士未遂,最高法院痛斥,雖尚未查出有被害人受騙,但黃女等人加入跨國電信詐騙集團已使我國名聲與信譽受損,今判刑9月至1年8月徒刑不等確定。
判決指出,22歲的呂姓女子、25歲黃姓女子及26歲熊姓男子等6人,從103年4月起,到柬埔寨加入蔡見生(已判3年10月徒刑確定)與中國男子籌組的電信詐欺集團,由蔡見生擔任現場管理者,教導呂女等人學習如何分工扮演接線生、中國公安及應對,伺機行騙。
呂女等人以電信機房的網路電話群發系統,向中國廣東省和四川省民眾發送電話簡訊,佯稱是電話欠費通知,要求收到訊息者回撥電話,若有民眾誤信而回撥電話,呂女等人就佯稱電話有欠費,但其個人資料已遭外洩,假裝好心將電話轉給「假公安」報案,然後再由「假檢察官」打電話,要求對方到提款機對方匯款,供檢察官查證資金是否合法。
103年7月3日,我國刑事局、中國公安部聯手,會同柬埔寨國內安全局在柬埔寨逮獲呂女等人,帶回台灣接受司法調查,呂女等人坦承犯行,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呂女等人企圖不勞而獲,加入跨國詐欺集團行騙,已嚴重損害我國形象,雖屬未遂結果,但犯案時間橫跨新舊法階段,除袁女情節較輕微,處9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7萬元外,其餘的呂女等5人觸犯舊法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分別判刑10月、可易罰金30萬元外,另適用新法的詐欺取財未遂部分,分別判1年6月至1年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應入獄服刑。呂女等人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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