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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卡欠費未催繳即列「強制停用」 北富銀判賠8萬

 台北富邦銀行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劉慶侯攝)

台北富邦銀行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劉慶侯攝)

2016/04/07 17: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某人力資源公司負責人陳姓女子,使用丈夫的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的2張附卡,卡費1萬多元未繳清即申請停用,1年多後北富銀未經通知催繳,即通報聯徵中心列為「強制停用」,致陳女被8家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或調降信用額度;陳女訴請賠償15萬元,台北地院今判北富銀應賠8萬元。可上訴。

陳女指控,她分別於102年8月、103年5月打電話至客服申請停用,並自行剪卡,但當時客服人員並未告訴她還有欠費未繳,直到去年1月才突然打給她說有債務未清,她已忘了何時刷卡,向對方討消費明細,對方說要請示主管,之後就沒再回電,她也沒收到繳費通知,但隨即陸續被8家銀行刁難,降低額度或列為拒往戶,追查才知是被北富銀以「消費款項未繳」為由,向聯徵中心通報為「強制停用」。

陳女認為銀行有重大過失,未經通知就通報,害她被註記為信用不良,名譽、信用都受損,她是提告之後,才在答辯狀上看到消費紀錄;訴訟期間,陳女繳清欠款與利息,北富銀也通報聯徵中心更正為「一般停用」。

台北地院認定,北富銀未依合約規定,於通報為不良註記的前5天,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曾寄過通知函,陳女因銀行的過失而信用受損,判北富銀應賠償8萬元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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