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推動 性侵犯假釋期間全程戴電子腳鐐
性侵假釋犯佩戴電子腳鐐的辦法將修訂。(資料照,記者何宗翰翻攝)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性侵犯交付保護管束期間,須配戴電子腳鐐,現行的期限是每3個月一期,必要時得延長,但法務部近日推動修法,將改為整個保護管束期間皆須配戴,視狀況報請停止。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新法目前仍在公告階段,預計下週報請政院核定,最快本月中旬就能發布實施。
陳明堂︰最快本月中旬就能發布實施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原本規定,受保護管束的性侵犯,若有居無定所等情況,可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配戴電子腳鐐監控行蹤,每3個月一期,期滿前可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延長。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授權法務部另行訂立科技設備監控辦法,為解決現行監控狀況未能符合實際需求,法務部決定將辦法進行修正,改為須經檢察官許可才能停止監控,不以3個月為限。
由於曾有性侵假釋犯,即便已配帶電子腳鐐,竟然仍能在假釋期間對他人性侵得逞。對修法表示肯定的人士認為,性侵再犯率高,且行為對被害人傷害深遠,為保護民眾,配戴電子腳鐐是降低損傷的必要手段。
但有性侵假釋犯陳情,戴著電子腳鐐像被「貼標籤」,讓他們無法正常生活,甚至有些人為此想要輕生。嘉義一名羅姓性侵假釋犯,就曾因戴電子腳鐐被人指指點點,感覺「沒有面子」,擅自剪斷電子腳鐐,遭警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