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中職轉播權 博斯求償3000萬敗訴
痛失中職轉播權,博斯求償3000萬敗訴。(圖由中職提供)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年MP&SILVA取得中華職棒大聯盟2年轉播權,MP洽商有意願轉播的博斯數位公司與4球團協商,協商至7月仍無結果,統一獅、LAMIGO球團停止提供轉播訊號給博斯,引發後續轉播權爭奪戰,演變成由各隊自賣轉播權的現況;博斯控告請求返還前年6月支付2隊各750萬元的訂金,並賠償1倍,共求償3000萬元。
台北地院認定,雖然雙方確屬預約關係,博斯有權要求返還1500萬元訂金,但博斯已轉播的37場統一獅37場主場賽事、LAMIGO的36場賽事,皆未支付權利金,對兩隊的不當得利各達2062萬、2006萬元,兩相抵銷後,博斯的訂金債權已經消滅,今判博斯敗訴。可上訴。
博斯於103年3月20日與MP公司簽訂備忘錄,在博斯與球團、聯盟協商合約期間,先由博斯先行轉播比賽,同年6月18日博斯支付2隊各750萬元訂金,但因中職打算經營的CPBL TV網路轉播,與博斯有衝突,博斯要求限制CPBL TV的經營,但不被聯盟和4球團接受,同年7月19日博斯以聯盟違約為由,與中職中止合約,同月22日統一獅、LAMIGO宣告停止提供訊號給博斯,將轉播權交給福斯、緯來、愛爾達。
博斯提告主張,2球團片面斷訊行為已違反預約關係,造成博斯商譽受損,投入成本落空,預定投資利益蒙受重大損失,請求2球隊各應加倍返還訂金。
統一、LAMIGO球團反駁,博斯尚未簽合約、未付權利金,就開始轉播熱身賽、例行賽、明星賽共158場比賽,而全年權利金為1億8200萬,依已打賽事比例計算,博斯對4隊的不當得利共達1億2580萬元;103年5月底4球團簽署授權合約後,博斯卻不簽,還另提增補協議要求限制CPBL TV,期間只支付各隊各750萬元,依球團的認知,這750萬是支付權利金,而非訂金;即使是訂金,用以抵銷權利金,仍不足以抵償球團的權利金損失。
北院法官認定,博斯與球團的合約尚未成立,僅屬預約關係,兩隊各750萬元為訂金性質,博斯可主張取回訂金;但博斯轉播球賽的不當得利,於2隊各有2062萬、2006萬元,相互抵消後,博斯的訂金債權已消滅,判2隊無須還錢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