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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莽男不爽被追債 竟持電擊棒傷債主

    示意圖為警方查扣的電擊棒,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示意圖為警方查扣的電擊棒,與文無關。(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2016/01/28 12:2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北市簡男欠鄰居陳家錢,遭追討之際,竟持電擊棒傷人,導致陳家女主人李婦身上共7處被灼傷,簡男遂挨告;法院開庭時,簡男裝可憐稱「我只有國小畢業,不是不願意還錢,只是現在生活還要家人接濟」,但法官認為,簡即便再有理由,仍不可持電擊棒傷人,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民國103年6月19日上午10時許,簡男在家門口,巧遇債主李女,他被追債竟一時不爽,拿出電擊棒反擊,狂電李7次,造成對方身體多處燙傷,簡事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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