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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躲避球滾路面 害女騎士摔倒判賠38萬

蔡女當時騎車行經光明街時,因羅姓學生在人行道上玩躲避球,不慎將球丟掉馬路上,蔡女見狀反應不及,撞上躲避球,人車倒地受傷。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蔡女當時騎車行經光明街時,因羅姓學生在人行道上玩躲避球,不慎將球丟掉馬路上,蔡女見狀反應不及,撞上躲避球,人車倒地受傷。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盧賢秀攝)

2016/01/19 16:0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蔡姓女保母去年騎車行經三重光明路時,路上突然滾來一顆躲避球,她閃避不及,與躲避球發生擦撞,人車倒地,前臂下端閉鎖性骨折、多處擦傷,因此向玩躲避球的羅姓國小六年級女學生求償。新北地院認定羅有疏失,判她與家長賠償38萬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2月13日,蔡女當時騎車行經光明街,往重安街方向行駛時,因羅姓學生在人行道上玩躲避球,不慎將球丟掉馬路上,在後追趕,此時,蔡女見狀反應不及,撞上躲避球,人車倒地受傷。

蔡女認為,羅姓學生應注意球類運動應於寬敞、相對安全的場所進行,卻於人行道上玩躲避球,導致球類捲入她的前輪而受傷,向羅與其父母求償88萬餘元。對此,羅的家長主張,孩子不是故意把球丟到馬路上,球類是因控制不當滾到馬路,但蔡女也應留意車前狀況,卻未煞車採取迴避措施,也有過失。

法官認為,蔡女縱使注意車前狀況,也無法閃避,並無過失可言,且她因本件事故,致右手腕橈骨尺骨折,經治療後仍有永久殘廢之虞,精神上確實有相當痛苦,判羅及其父母賠償38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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