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教父」柯文昌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駁回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有「創投教父」之稱的普訊創投創辦人柯文昌,因涉綠點公司內線交易案被判刑9年定讞;柯文昌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調卷審核,認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今被駁回,而柯文昌在昨日已入獄服刑,在上囚車之前,他仍強調絕對沒有內線交易,未來經由救濟程序,一定可以還他清白。
最高檢指出,依據本案判決卷證顯示,綠點公司與捷普公司於95年9月12日簽署「無拘束力意向書」,係該併購案之重大消息成立時點,判決理由已詳細說明,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柯文昌等人雖於歷審審理中及聲請非常上訴意旨中,一再爭執有關內線消息之「明確」、「具體」、「實際知悉」、「個人沒有獲利」及「時點」等事由。但柯文昌等人身為公司內部人,相較於一般投資人,只要公司有任何風吹草動之正向訊息,其出手於證券市場之交易,相對一般投資人本就立於穩賺不賠之一方。
原審判決已限縮檢察官起訴事實所認定之內線交易之時點,有業界人士認為普訊公司早於當年6月初即開始投資綠點公司,並非所謂「關鍵時刻」才進場;另有部分業界人士以「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時點做為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不符合跨國併購實務,造成產業界「紅線不知在那裡?」但本案判決係審酌雙方之互動,已就該併購案之併購價格、架構有共識,始以此為重大消息之明確始點,與文件名稱或程序無關。
業界人士主張以「實地查核」為明確時點之界線,而不管雙方之實際流程進展如何,則雙方只要延展「實地查核」之時間點,甚至避開此一字眼,內部人利用查核前大買特買,對不具內線消息之一般投資人恐將帶來更大不公。
最高檢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88年的Basic v. Levinson證券交易案為例,指其係採事情發生機率及對公司影響程度等兩項因素綜合判斷,對個案特定事實綜合權衡,以適應商業行為的複雜性,使有心人士不易藉由延後特定事實發生;該判決在審酌併購雙方之進展及互動與共識後,採「簽訂無拘束力意向書」為重大消息明確始點,並無不符國際併購之實務。
綜上所述,最高署認為原審判決論述及論罪科刑,與法律及事理無違,駁回柯文昌等人所提之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