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證據啊!2員警「目睹」闖紅燈 罰單仍被法官撤銷
2016/01/01 14:29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神岡區林男去年6月騎機車被員警攔檢開了張闖紅燈罰單,他不服辯稱只是搶黃燈,行政法院法官發現員警兩人都證稱有「目睹」林男闖紅燈,卻拿不出監視器拍到的影像,該影像因電腦維修消失了,法官判決罰單撤銷,訴訟費由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
去年6月11日林男騎機車經過神岡區中山路1024巷路口,被開了張闖紅燈罰單,罰金18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他當場表示不服,辯稱僅是搶黃燈,員警告知會檢附證據開罰,不服可向裁決處陳情,而他向裁決處陳情失敗,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地院法官傳喚兩現場警員,都表示目睹林某闖紅燈,是變紅燈後2、3秒林才騎機車通過停止線,是闖紅燈不是搶黃燈,但當時現場沒有拍照、攝影,當晚有立即調閱路口監視器,也確有林某闖紅燈證據,他就把影片放在電腦內,可是不久電腦維修後卻消失了。
林某供稱,當時他有抗議,員警如果有爭議可向裁決處陳情,裁決所會檢附證據開罰,可是收到罰單卻沒有檢附違規照片或其他違規證據,他向開單員警抗議,數日後開單員警叫他把罰單拿給他,可是半小時後該員警說「長官說不能消單」,他認為要罰他就要拿出證據。
法官認為,兩員警堅持「目睹」違規,卻沒有客觀的證據,而當林某堅持只有闖黃燈時,員警拿不出客觀佐證,出現猶豫空間,罪疑惟輕,員警也供稱拿不出監視影帶,該處分應該撤銷,訴訟費由交通事故裁決處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