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倒縮5公分 法官:不減損健康機能
2015/12/23 18:25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史姓男子去年10月騎機車經過台北市新湖一路一帶,將轎車停在路邊的葉男,突然開啟車門,史男當場人車倒地,造成胸椎壓迫性骨折,必須長期使用背架,身高從182.3公分減到176.5公分,一審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葉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認為史男已達重傷害程度,提上訴,但二審法官認為5.8公分差距不影響身體健康機能,仍依傷害罪,改判4月徒刑,緩刑2年。
台北慈濟醫院醫師診斷史男後,囑言提及,必須長期使用背架,建議最好不要做粗重勞累的工作,宜在家休養1年。
法官認為,史男的傷勢經過休養,並非無改善的可能,目前史男已在工作上班,儘管身高從182.3公分減到176.5公分,但5.8公分的差距不至於減損身體健康機能,未達重傷害程度。
判決指出,葉男已支付史男25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葉男獲得原諒,經此教訓,應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