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猥褻小女童 家長要賠50萬
2015/11/27 13:4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1名就讀國二的男學生在補習班上課時,竟趁機猥褻同補習班的7歲女童,女童家長不滿向男學生家長和補習班提告各索賠90萬及30萬,高雄地院審理後,判男學生家長應賠50萬,而補習班免責不用賠錢,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20日下午5點,在林園區某心算補習班上課的國二男生,把同補習班的7歲女童帶去廁所,隔著褲子用生殖器摩擦女童下體,女童回家告訴父母後,父母氣得向男童家長和補習班提告求償。
高雄地院審理時,男學生家長指小孩子不懂事,也沒有造成女童實質損害,雖然女童精神上有受傷,但沒有很嚴重,加上男學生沒有謀生能力,家長認為求償金額過高;補習班也指出,男學生猥褻女童時並非上課時間,補習班不是安親班,並沒有照顧能力,家長向補習班求償沒有道理。
法官認為,根據醫院鑑定報告,女童被猥褻後,精神上確實受到影響,因此判男童家長應賠女童家共50萬;至於補習班的部分,法官則認為,女童被猥褻的主因是男學生見女童年紀小可欺,並非場域問題所致,因此判補習班無責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