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18歲學徒當車手領10萬元 加碼賠償48萬仍難逃蹲苦窯
周姓機車行學徒當車手,他加碼賠償48萬元,法院仍判刑10月,得入獄坐牢,圖為警方拘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年僅18歲的周姓機車行學徒,缺錢繳納買機車的貸款與交通違規罰單,竟淪為詐欺集團車手,領走被害人游姓男子匯款的10萬元,一審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1月,他趕緊與游男和解,游男損失10萬元,他願意加碼賠償48萬元,雙方和解成立,他上訴二審聲明減刑,免除他的牢獄之災,二審雖減刑,改判徒刑10月,恐難逃入獄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國中畢業,剛年滿18歲的周男,是機車行學徒,他於去年(2023年)9月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去年10月游姓男子誤信投資詐欺騙局,匯款10萬元到詐團指定的人頭帳戶,周男於去年10月12日受上級指示,跑到彰化縣鹿港郵局的自動櫃員機領款10萬元,交給上級,他獲得2000元報酬,彰化地檢署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周男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觸犯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的一般洗錢罪,以前者論處,判處徒刑1年1月,犯罪所得2000元沒收。
周男上訴二審,指自己年僅18歲,國中畢業且思慮較淺,於機車行擔任學徒,因要繳納買機車的貸款,還有交通違規罰單,才會加入詐團當車手,游男損失10萬元,但他願賠償48萬元,雙方已經和解,他先把拿到的2000元報酬,當庭賠償給游男,其餘爾後再付清,他聲明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改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讓他免除入獄之災。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周男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仍有一定謀生能力,僅因機車貸款與待繳交通違規罰單,即擔任車手工作,雖願意賠償48萬元,與被害人游男和解,但也僅於開庭時,當庭給付賠償游男2000元,其餘尚未支付,也沒有提供任何擔保,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的餘地。
不過,法官也審酌說,周男已經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不予沒收犯罪所得2000元,尚屬有據,且他被捕後坦承犯行,符合偵審自白可以減刑的要件,據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二審雖有減刑,但如果未再上訴,或三審判決駁回確定,他還是得坐牢,難逃入獄蹲苦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