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趕不走 原來是離婚無效
2015/11/13 14:4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陳婦所有位於台中市北區一棟公寓,離婚5年餘前夫還是趕不走,103年4月連某還痛毆陳婦,陳婦與子女搬離上址,回頭來請法官主持公道,訴請某「遷讓房屋」,可是法官發現兩人離婚協議書,缺乏2名適格證人(未在場),認定離婚無效,所以離婚協議中該房產歸陳婦所有也無效,陳婦請求駁回。
這是一對歡喜冤家分分合合,兩造首次約80年間結婚,81年5月兩造離婚,84年12月兩人再次結婚,98年7月再次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未成年小孩兩人共同監護,房產歸陳婦所有,連某還要每月給付2萬給張婦,完成離婚後,連某仍一直住在上述房產內。
陳婦多次請前夫搬走,但連某總是藉故不搬,而雙方似乎未到完全撕破臉地步,還有夫妻情誼,且兩造子女也都還一起居住,這一住就是5年。
103年4月陳婦與友人在客廳聊天,不知談到何事,連某突然抓狂,衝出房間痛毆陳婦,陳婦不堪家暴立即搬出上址,但每日仍往返來照顧子女,104年7月也把小孩搬過去與她同住,這次真的翻臉了,隨即以屋主身分要求連某搬家,並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審理中連某辯稱房子有四分之三的錢都是他出的,辯稱是借名登記在陳婦名下,法官認為沒有相關佐證都不採信。不過連某突然說當初給他簽離婚協議書時,上面都是空白的,而傳喚林姓、馬姓兩證人,證實證人簽名時被告不在場,出現證人不適格,所以離婚無效,離婚協議也無效,當初房產歸陳婦的協議也不存在,陳婦此時要趕人或請求房租均不准,判決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