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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臨時起意犯罪 可認定為組織犯罪

2015/11/12 14:16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為因應犯罪活動多樣化的趨勢,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更明確,只要三人以上,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或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就可認為組織犯罪。

草案也把「組織犯罪」的定義修正為: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而所謂「結構性組織」,草案定義,是指不是為了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名稱、規約、 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要件。

草案也新增,用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他是某犯罪組織的成員,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公司商號股份或放棄經營權;要求別人配合都更重建;要求別人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要求他人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都將被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可以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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