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超越等紅燈的汽車 不算違規超車
2015/11/09 16:5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蔡姓男騎士,去年11月騎乘大型重型機車,在國道台北聯絡道與國道三號交叉口的紅燈前,從外側車道的右邊超越正在停等紅燈的同車道汽車,被國道警察九隊依「快速公路同車道超車」開罰3000元;蔡男打官司抗罰,台北地院認定超越停等紅燈的靜止車輛,不算超車,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去年11月1日傍晚5點,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由國道台北聯絡道從深坑往台北,途經與國道三號交叉口的交通管制號誌時,前方外側車道多輛汽車在停等紅燈,蔡男從車道右側連超數輛車,騎到紅燈停止線前才停下來,被國道警察九隊攔下,以「快速公路同車道超車」開單,裁決所裁罰3000元。
蔡男認為前方汽車是靜止狀態,並非行駛中,他只是從汽車旁邊通過,騎到停止線就停下等紅燈,不算超車。他申訴不成,打行政訴訟抗罰。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認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超車」有明確定義,是指在同車道行駛的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的側方通過、超前之後,再駛入原車道內繼續行駛的駕駛行為。
至於後車從正在停等紅燈、非行駛中的前車側方通過超前,再開進前車的車道停等紅燈,則不屬超車行為。
法官因此認定,後車超越靜止的前車,並不算違規超車,判撤銷罰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