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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福黃明仁曾擅用二房印章 遭判刑4月

 內湖槍擊命案死者黃明仁(左三),曾因擅自取用二房繼母朱麗碧等人印章,蓋在訴訟文件上,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個月。(圖擷取自新光銀行網站)

內湖槍擊命案死者黃明仁(左三),曾因擅自取用二房繼母朱麗碧等人印章,蓋在訴訟文件上,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個月。(圖擷取自新光銀行網站)

2015/11/05 17:3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今遭槍殺身亡的黃榮圖大房三子黃明仁,曾因擅自取用二房繼母朱麗碧等人印章,蓋在訴訟文件上,3年前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0萬8000元定讞;另外,黃明仁還被控冒領黃榮圖生前存款75萬元,先前已判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101年8月1日判決指出,朱麗碧和兩子黃志隆、黃志廷,把專門使用在台灣羽毛公司股務的印章,放在台灣羽毛公司內,黃明仁卻擅自取用,拿來蓋在民事訴訟文件上,已違反偽造文書罪。

黃明仁則向法院辯稱,這是遵照父親黃榮圖遺囑辦理股票過戶,為了節稅才使用朱麗碧等人印章,沒有偽造文書意圖,但不被最高法院採信,因此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偽造文書罪將黃明仁判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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