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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油瓶分家產 法院認有撫養事實判勝訴

看張男生長的鄰居認為繼父與張男形同父子(記者葉永騫攝)

看張男生長的鄰居認為繼父與張男形同父子(記者葉永騫攝)

2015/10/26 17:26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張姓男子30餘年前隨母親出嫁,繼父視如己出還分予家產,但弟弟認為哥哥是拖油瓶不能分家產,法官認為,繼父雖沒有辦理收養,但生前都以長男視之,因此判決哥哥勝訴。

張男4歲的時候父親死亡,母親後來帶著張男嫁給了繼父,母親與繼父生了弟弟和妹妹,繼父將張男視如己出,一起生活了30餘年,但是一直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但繼父還把家產贈予給張男,繼父死後,母親及妹妹對於張男分得家產沒有意見,但是弟弟則認為張男是拖油瓶不是父親所生,不應該分得家產。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傳訊了鄰居作證,說明繼父生前與張男形同父子,關係相當密切,親友也說,張男結婚時,宴請親友賓客,喜帖上寫著父親就是繼父,長子就是張男,早就把張男當成自己的孩子,因此生前不分彼此也贈予家產給張男,原本繼父要補辦收養登記,沒想到發生車禍死亡,才沒有完成法律程序。

法官指出,民國74年民法修正前收養子女,只要是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一定要書面登記,只要生父母同意,自幼撫養事實即可成立,因此判決張男勝訴,與繼父有收養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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