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推動意定監護// 老人自定監護人 不限血緣
台灣邁向高齡化社會,法務部修法推動「意定監護」制度,老人可預先決定未來如果失能誰來當監護人,沒有血緣關係者也可以。(資料照)
修民法訂權利義務 減少爭議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施行已八十多年的民法,將有重大變革,鑒於台灣已邁向高齡化社會,法務部將修法推動「意定監護」制度,未來可讓老人自己預先決定未來失能後,誰來當他的監護人,即使是沒有血緣關係者也可以。
依現行監護制度,監護人幾乎都是子女或親屬,新制則是讓老人在神智清醒時自行選定監護人,不限有無血緣關係,且權利義務都有明文規範,或可減少家庭爭議和社會負擔。
王永慶大房爭產案 糾紛可免
例如,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大房妻子王月蘭生前繼承了王永慶超過百億元遺產,一旦有了「意定監護」制度,就能在意識清楚時,事先選擇她信賴的人,協助管理她失能後的財產和生活起居, 不致在她失能後,姪子郭文通和王永慶二房的王文洋都爭著聲請想當監護人,連王月蘭胞姊的孫女黃浿綺,也以「王詹樣慈善基金會」名義搶當監護人,徒然造成親人糾紛。
法務部近期密集邀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等召開修法會議,已達成修法共識,規劃「意定監護」制度兩大修法方向,分別是「最小變動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和「尊重當事人自主意思」。
受任人意圖不軌 可聲請終止
如當事人已選擇「意定監護」制度,法院優先尊重當事人意願;但如法院基於當事人利益,發現受任人不適任,例如意圖不軌、掏空被監護人財產等,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聲請法院終止意定監護,且法院有權改為法定監護,另選監護人。
法務部初步擬具意定監護制度增修條文共八條,將納入民法親屬編內,所謂「意定監護」契約,指「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也就是當事人和指定的監護人約定,如當事人日後失能時,由被指定人擔任監護人。
意定監護人可以單獨一人,也可為二人以上共同監護,還可指定先後順序,選定意定監護人時,當事人和意定監護人都須在場,並由公證人完成公證程序。
此外,意定監護契約需經法院監護宣告後才生效。意定監護契約成立後、還沒生效前,當事人得隨時撤回;若生效後,當事人想要終止,須聲請法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