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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完30歲生日想嫁 竟發現他的配偶欄不是空白...

2015/09/22 11:57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張姓男子隱瞞已婚事實與曾姓女子交往,直到曾女30歲生日後,急著向張男催婚,才發現張男早有家室,怒提分手;未料,張男竟向曾女索討交往期間的花費,並透過簡訊及電子郵件與曾女及她父親互嗆,雙方因此互控恐嚇等罪,台北地檢署認為,兩方均未因對方的不雅言詞,而感到心生畏懼,所以均不起訴。

前年間,張男透過愛情公寓網站結識曾女,並隱瞞已婚身分,背著妻子偷偷追求曾女,涉世未深的曾女被張男的甜言蜜語打動芳心,一心想要嫁給他,直到過了30歲生日後,便開始向張男催婚,但張男卻不為所動。

曾女見張男無意與她步入禮堂,才發現張男的身分證配偶欄不是空白,她不甘浪費2年多的青春,怒向張男提出分手,張男卻不願意,反向她及她父親追討兩人交往期間的吃飯、送禮等開銷,合計約30萬元,言詞中還影射她的性關係複雜。

曾父不忍女兒的感情被張男玩弄,氣得傳簡訊及電子郵件給張男以及他的公司主管,言詞中痛批張男的劣行;張男不滿沒收到錢,還被曾父公布婚外情,為此告曾氏父女恐嚇、詐欺及違反個資法;此案曝光後,張妻還加告曾女通姦。

曾氏父女也非省油的燈,不滿張男欺騙感情,出示張男寄來的辱罵簡訊,指控張男恐嚇、詐欺及公然侮辱;曾父出庭時,因心疼女兒與張男分手後,情緒近乎崩潰,一度情緒激動。

檢方勘查雙方互傳的辱罵簡訊及電子郵件後,發現雙方均未因對方的不雅言詞,感到心生畏懼,所以均不構成恐嚇。

關於女方被控洩漏張男個資及詐欺的部分,因相關個資是作為家庭或生活等一般用途,並不違反個資法;金錢糾紛則屬於民事,不構成刑事詐欺;至於男方被控公然侮辱的部分,因所寄簡訊及電郵均有特定收件人,沒有散布於眾,所以也不構成;此外,曾女被控通姦的部分,先前已獲不起訴,但張妻已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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