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路高架橋上逼車 揮甩棍喊「來呀來呀」
2015/08/26 15:2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張姓男子去年11月14日晚上7點多,駕車從台北市基隆路往南要上高架橋時,在外側車道要切入內側,但內側的劉男所駕的車不願讓,張男上高架橋後強勢超車,在劉車前連續故意急煞、走走停停3次逼車,劉車被擋8秒,不得已轉往左側欲超車時,張男開窗伸出頭、手揮舞甩棍,怒目嗆聲「來呀!來呀!」劉心生恐懼加速開走,一下高架橋就直奔派出所報警。
台北地院今依公共危險罪章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張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並沒收甩棍。可上訴。
張男到案辯說,他煞車後還是有往前,騰出空間讓劉超車,揮甩棍只是洩恨,不是針對劉的人與車;律師幫腔說,劉男行車紀錄器有錄到劉男說「下橋後再弄他、你死了你」和三字經,可見劉男並未心生畏懼。
劉男審理時作證說,他在車內罵三字經、「你死了你」是因為害怕,想壯大聲勢才這樣說,「下橋後再弄他」是在安慰同車非常害怕的王姓女性友人,王女期間也一再叫他「趕快開去警察局」,法官因此認定即使劉男不害怕,王女也是很害怕,構成恐嚇罪。
法官又認為,劉男要超車時,後方有車按喇叭警告,可見張男在高架橋上3度急煞、緩速走走停停的舉動,已妨害到公眾行車安全,也構成公共危險。
檢察官認為張男任意阻車恐嚇,又不知悔改,論告時建議從重判處8個月,但法官考量張男沒有前科,只判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