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男嗆「洪仲丘案才輕判8個月」後性侵女友

2015/07/10 13:3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現年23歲的張姓男子,去年3月當兵前,把想要分手的女友帶到汽車旅館內性侵害,還拍下裸照威脅女友乖乖聽話,他甚至對女友嗆聲說:「洪仲丘案鬧那麼大,還不是只判8個月」,他卻沒想到,性侵害的罪刑可能比整死人的罪更重,台中地院與台中高分院依性侵害判處徒刑3年2月,全案還能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女友小婷(化名)於前年夏天分手,但雙方藕斷絲連,且持續發生性關係多次,去年3月12日張男即將入伍當兵,遂邀小婷到咖啡廳討論感情,之後又以咖啡廳太吵,邀小婷到張男的車內聽音樂,張男隨即把車開入「摩鐵」(汽車旅館),並要求與小婷來一次「分手炮」(分手前最後一次性交)。

判決書顯示,小婷拒絕「分手炮」,雙方在「摩鐵」內僵持1小時,蔡男出手強脫小婷衣服,還謊稱要用手機打電話給自己的媽媽,卻是用手機拍下小婷裸照,小婷用手遮掩護胸,蔡男卻威脅說:「不怕妳鬧大,最好把照片(裸照)拿給妳爸媽看,洪仲丘案鬧哪麼大,還不是只判8個月(意指洪仲丘案一審判決中,18名被告中,判刑最重的連長徐信正,也僅是有期徒刑8個月)」。

判決書指出,蔡男用裸照威脅小婷聽話,配合他做1次「分手炮」,小婷仍舊拒絕,剛好「摩鐵」人員打電話進來,指2人休息時間只剩下15分鐘,蔡男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將小婷強壓床上性侵害得逞,小婷報案之後,蔡男又恐嚇說,如小婷不跟他見面,他可能會散佈裸照(恐嚇罪判刑2月,已於今年3月易科罰金6萬元執行完畢)。

法院審理時,小婷宣稱她被載往汽車旅館時,因蔡男脾氣差,曾經打過她,她擔心激怒蔡男而不敢求救,蔡男則坦承因氣憤而失去理智,確實拍裸照且想要「分手炮」,也口出洪仲丘案等語,但他宣稱小婷沒有激烈反抗,台中地院與高分院一、二審,都以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徒刑。

刑法221條規定,以強暴、威脅等違反意願之方法而性交者,處3年至10年徒刑,至於洪仲丘案判刑最重的連長徐信正,一審判決8月徒刑,他觸犯的罪名是「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刑法302條規定,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