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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羅文欽阻撓臨檢辱警、肘頂 判刑八月

前桃園縣議員羅文欽向社會大眾鞠躬道歉。(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前桃園縣議員羅文欽向社會大眾鞠躬道歉。(資料照,記者余瑞仁攝)

2015/06/09 12:3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民進黨籍的前桃園縣議員羅文欽,前年2月到酒店參與友人的春酒飲宴,平鎮分局警備隊長許傳灶執意帶隊臨檢其包廂,羅涉對許飆罵三字經、推擠、手肘頂撞,還損害警用電腦皮套扣環,高等法院今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判羅8月徒刑;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書批評羅文欽,事發後羅曾要求平鎮分局長、督察組長到羅文欽的議員服務處說明處理情形,不知潔身自愛,反仗勢凌人,對許傳灶及其長官均頣指氣使,粗橫霸道,「實有負其職」。

審理時,羅文欽一度表示當時喝醉酒,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矢口否認涉妨害公務、辱罵三字經侮辱許傳灶等人,一審被判8月徒刑,但後來改口對喝酒失控表示抱歉,並捐款給中華社會聯合勸募協會,上訴希望能改判6月以下徒刑,或准許判緩刑。

但高院認定,羅文欽身為議員,反而阻礙警察執行公務,惡行非輕,犯行也使告訴人許傳灶身心受創,已明確表示不願原諒羅,加上觸犯數罪中最重的一項罪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是五年以上徒刑之罪,已較一審認定的傷害罪的法定刑三年以下為重,因此今仍羅判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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