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家長會長A公款7年只還6萬 最高法院判1年10月
2015/06/01 13:0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北市明星學校光復國小家長會長方惠齡A走家長會公款602萬餘元,害學校無法額外請保全維護校園安全,7年來方女只還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她毫無悔意,依公益侵占罪判刑1年10月確定。
判決指出,方惠齡94年起陸續擔任光復國小家長會副會長兼財務、會長等職務,因丈夫經商失敗,方利用管理家長會財務及銀行存摺、印章機會,陸續提領家長會公款,總金額達602萬3746元,新任家長會長上任後,要求方女辦理財務交接,方見無法掩飾犯行,向台北地檢署自首。
高院更一審認為,方女97年自首至今已有7年,一再說要和解還錢,但7年只還6萬元,顯無誠意解決問題,雖然她是自首,仍判刑1年10月,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