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查藥廠,檢察官進不去?
查藥廠,衛生局人員當先鋒,檢方退居幕後。 (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這波工業用碳酸鎂風波,由彰化地檢署揭發,在食品業使用方面,檢方可大剌剌的搜索,但現在查製藥廠部分,檢方卻只能退居幕後,無法入廠搜索,檢方說,不是他們不作為,而是「食安法」、「藥事法」有別。
檢方若要進入廠內搜索必須以業者違反「刑法」之虞為前提,食安法對於「摻偽」和「假冒」規定相當清楚。醫藥界對於劣藥的界定,來自藥事法第21條第1款規定「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賦形劑」即屬劣藥,但衛生機關對於賦形劑申請製造又有相關的行政規定,所謂「非法定」是什麼,解釋空間頗大。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非法定』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工業用碳酸鎂作為藥品添加物(賦形劑),其「法定程序」為何,國內無清楚界定,究竟是「賦形劑書面審查通過」或製藥環境通過許可,或藥廠符合國際PIC/GMP製藥標準即可,這部分都要請示食藥署。目前由衛生局人員進藥廠查察業者是否非法使用違法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