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2度酒駕吊照認定不明 法官撤銷處分
2015/03/14 14:52
〔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張姓男子98年酒駕後,去年2月又酒駕被逮,監理機關以他5年內2度酒駕為由,吊銷駕照,他向新竹地院打行政訴訟,法官發現政府當時修法時,沒有對那5年的計算詳細定義,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應溯及既往,判決撤銷吊照處分。
張男說,他有職業貨車與機車駕照,曾在98年11月酒駕被裁罰1萬5千元,吊扣駕照1年,而在發生後5年內,再於去年2月酒駕被查獲,因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還遭監理機關依5年內再犯的條文,吊銷他的駕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照。
張男說目前是做快遞,非常需要駕照,無一技之長,又欠貸款,須工作以負擔家用,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全案關鍵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5年」應自何時起算,且是否得回溯至修法前?即該法所謂「5年」內有2次違規酒後駕車行為,是否可包括該法修正前駕駛人先前的酒駕行為?
102年1月30日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酒駕2次以上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照,自102年3月1日開始施行。
然而,法官認為立法者對此重大變革,卻未另設「過渡條款」,或對該「5年」詳細定義,基於法律立即適用效力原則,僅能自施行日向後適用。
以本案為例,張男在修法前,曾於98年酒駕,但該違規行為已經處理完結。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應溯及既往。
因此張男雖在98年間有第一次酒駕違規行為,卻是在修法前所犯,自不得納入計算修法後5年有2次酒後駕車的違規次數內,故監理機關對張男吊銷駕照的處分,即為違法行政處分,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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