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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巧明虐生案 檢提上訴

日月明功主嫌陳巧明(左)。(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日月明功主嫌陳巧明(左)。(資料照,記者湯世名攝)

2015/01/12 16:43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喧騰一時的陳巧明虐生案,日前彰化地院昨天依私行拘禁致死罪、傷害罪判處陳巧明13年徒刑,與彰化地檢署當初依傷害致死罪法條起訴不同,但兩罪刑度相同,惟諸多被告,除陳巧明外,均躲過重罪的論處,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李秀玲認為,陳巧明等8名被告除拘禁詹生外,也目睹詹生受虐面臨死亡,觸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今天向台中高分院提出上訴。

彰化地檢署去年1月10日將陳巧明等8名被告依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彰化地院則是引用刑法第302條第2項私行拘禁致死罪,與檢方起訴的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罪的刑度相同,兩者都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陳巧明判刑13年,但其它被告最重僅判4年6月。

上訴書說,法醫僅能從屍體外觀去確定是否遭毆打及外傷,而人體受傷瘀血都具有自我修復功能,客觀上從遺體無法窺見詹生長時間遭毆打的事證,但在場被告8人,親眼目睹詹生遭毆打,極易造成傷害而死亡之結果,仍持水管或竹子抽打被害人身體,諸多被告主觀上雖無意置詹生於死,但仍該為死亡結果加重負責,所犯為刑法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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