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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斑變疤痕 美容院判賠11萬

2014/12/23 11:3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潘姓女子到美容院除斑,卻留下十多處疤痕,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8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李姓老闆有過失,判決賠償11萬元。

去年2月12日,潘姓女子到李姓被告自營的美容院美容,由對方使用高科技美容儀器為她臉部除斑,卻因操作及手法不當,致使雙側臉頰多處色素著併疤痕,左臉有8處、右臉4處,並經二個月療程,至今無法復原,將來必要行磨皮雷射治療,要求給付50萬元醫藥費和30萬元精神慰撫金。

李姓老闆則說,以痘棒為潘女擠壓青春痘,非進行臉部除斑,雖以相同方法擠壓3次,擠壓過程難免會造成臉部紅腫或流血等現象。並說,潘女曾多方向外求診及重複用藥,個人體質也可能造成傷害,否認過失。

高雄地院調查,認為潘女臉頰疤痕及色素沉著,為被告使用電燒類儀器造成,判決被告應負責,並審酌兩造社會地位、經濟收入等情形,認為潘女求償過高,改為11萬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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