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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週刊》告林益世、賴素如妨害名譽 敗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林、賴兩人有權為自己辯解,相關言論無惡意,判決兩人免賠免道歉,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最高法院認為林、賴兩人有權為自己辯解,相關言論無惡意,判決兩人免賠免道歉,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2014/10/23 13:4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壹週刊》披露林益世貪污案,林委由曾因太極雙星弊案遭收押的國民黨律師賴素如提告,《壹週刊》反告林、賴兩人妨害名譽,求償200萬元及要求登報道歉,最高法院認為林、賴兩人有權為自己辯解,相關言論無惡意,判決兩人免賠免道歉,全案定讞。

合議庭認為,林相關發言是自我辯解的合理善意言論,內容並非以毀損《壹週刊》名譽為目的,賴向林查證後,基於信任林的原則,才指控《壹週刊》報導不實,相關言詞無真實惡意,判決林、賴兩人免賠。

《壹週刊》披露林益世貪污案,林委由曾因太極雙星弊案遭收押的國民黨律師賴素如提告,《壹週刊》反告林、賴兩人妨害名譽,求償200萬元及要求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判決兩人免賠免道歉,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郭安家攝)

《壹週刊》披露林益世貪污案,林委由曾因太極雙星弊案遭收押的國民黨律師賴素如提告,《壹週刊》反告林、賴兩人妨害名譽,求償200萬元及要求登報道歉,最高法院判決兩人免賠免道歉,全案定讞。(資料照,記者郭安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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