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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萬當小老婆違反公序良俗 判不用還

    2014/10/13 13:1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李姓男子拿60萬元給從事按摩的阮姓越南女子,並要求她當小老婆被拒,打官司討錢,高雄高分院認為阮女未在借據簽名,李的要求違背善良風俗,依法不能要回,判決他敗訴確定。

    李男指出,阮姓被告從事按摩護膚工作,他前往消費而相識。後來,阮女以越南家人需要用錢為由借貸,他乃於前年年底和隔年前共匯款60萬元,由於阮女說願意賣淫賺錢來還,他於是要求當他的小老婆,錢就不用還。

    又說,阮女雖同意要求,但他擔心會逃跑,乃另約定如沒有當小老婆,這筆錢就是借款,並於匯款單註記「不是小老婆要還錢」,不料對方事後卻避不見面。

    阮女則說,這筆錢是李追求她而主動贈與,事後才告知為包養費並被她拒絕,但此舉已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及破壞他人婚姻,依法李無權要回。

    二審合議庭法官表示,阮女未在借據簽名,無法證明是借貸關係,李又以當小老婆為條件支付60萬元,違反公序良俗,依法無權向阮女請求償還債務,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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